关于调整市属企血离休干部用药范围和特殊治疗





宁委老干[2005]49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业、各联网医院:
为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参照苏办[2003]31号《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住进入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和特殊治疗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用药范围从2006年1月1日起,参照《江苏省基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同时原规定的用药范围停止执行。
二、离休干部特殊治疗的报销比例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包括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和食道支架等体内置换的材料及人工器官)和使用一次性医用贵重材料,按国产价格报销;没有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价格的60%报销。报销标准不低于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二)因病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冠心病系列诊治技术(包括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以及风心病瓣膜置换术的医疗费用参照苏卫健(89)第3号、苏财行 (89)29号《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上述特殊检查 (治疗)的审批手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各联网医院要加强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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