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
 
                                苏就〔2000〕26号
各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适当挂钩的文件规定和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区失业人员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苏劳就〔2000〕19号)精神,现就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等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为该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应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之日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时需带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经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
    (三)退工职工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须在第8页后的“签订、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栏内填写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一式三份《苏州市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见附样张之一);
    (六)一式四份《苏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见附样张之二);
    (七)如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须有一式三份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
    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用人单位递交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审核留下的材料:
    1、《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相应栏目内记载盖章;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三份,在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后,分别存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并将审核结果记载到《劳动手册》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存入退工职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
    4、人事档案及《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一份。
    (二)退回用人单位的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2、《劳动合同书》;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二份,由单位归档和个人留存;
    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一份,由单位留存。
    (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的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见附样张之三),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四、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退工登记手续和核对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情况,并于每周一上午将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等材料通过交汇制度按户口所在地分发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在上半联填写盖章过的《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交给失业职工本人,并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失业职工本人必须按两联单上《苏州市市区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教育培训,并填写《求职登记表》。凡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失业人员,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职工失业证明书》盖上专门印章。
    六、失业人员应在经职业指导教育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持盖有专门印章的《职工失业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取回《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手续。凡于每月14日之后到区、街道办理手续,造成当月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般应顺延至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因用人单位原因而造成的逾期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应享受的逾期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时应在表册中作如实记载。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而造成未参加职业指导教育或逾期到区、街道失业登记的,其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汇总、流转中因故耽误时间而造成失业人员逾期报到的,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应给予补发。
    八、用人单位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是执行劳动法规、加强劳动管理的必备手续。如果不为失业人员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直接发还《劳动手册》、随意推向社会,造成其失业期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聘,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九、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解释退工登记手续等办事程序,做好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并加强联系,协调动作,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十、本通知自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