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劳社就〔2000〕4号
各有关单位:
    原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档案管理的意见》(苏劳就〔1998〕2号)文件贯彻后,对规范我市职工档案委托管理、方便职工流动、开拓就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元月1日起,市区单位和个人委托劳动部门管理职工档案的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介中心)负责办理,其他机构不再办理。各区原已办理(包括挂靠各企业单位)的,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将职工档案整理完整后,逐步移交给市职介中心。
    二、单位和个人首次委托管理职工档案的,市职介中心应负责职工档案的初审把关,如发现档案中缺少历年职工工资调资审批表,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工作调出调入手续、工龄中断手续、特殊工种记录等情况或其它不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要求的,应要求委托单位和个人到原单位补齐原始材料,由市职介中心审定后,方可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职工档案委托管理协议书》,履行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办理职工档案委托管理手续同时,须填写《委托管理职工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情况审批表》,由我局养老保险处负责定期审定、经委托管理档案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四、个人原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而未办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应按本通知精神,及时到市职介中心城西职介所(桐泾北路11号)补办职工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不符合人事档案委托管理条件的人员,不能办理职工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六、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人员,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手续;无工作单位,凭市职介中心与其签订的《职工档案委托管理协议书》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投保手续。
    本通知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委托管理职工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情况审核表》(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