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办失业人员未从事有报酬劳动认定工作的
  
                           苏就〔2001〕41号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1〕22号)的有关规定,今后市区城镇户口的自谋(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未从事有报酬劳动期间可以不缴纳(或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须经市就业管理部门认定。现就具体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认定工作,主要是解决自谋(由)职业人员中,经市、区就业部门办理过退工手续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续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二、失业人员出现需认定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的情况时,一般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确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原因和经过,期间的生活来源,可帮助证明的人员和材料,经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属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三、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解、核实:
1、有无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记载与否;
2、有无参加每年年底《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年检,是否作失业人员统计在册;
3、是否拒绝接受市、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职业介绍;
4、是否参加过转业训练以提高自身竞争就业能力;
5、是否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
6、其他应关心询问的事宜。
四、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填报《苏州市区失业人同失业时间证明单》(见附表),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并于每月10日之前汇总上报。
五、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根据失业人员书面申请和街道(乡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上报、初审情况,调阅档案、对照台帐、检索微机管理资料库,必要时对当事者和证明人进行复核,于每月20日之前做出审核结果。
六、该认定工作的审核结果,可由失业人员持《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补缴等手续,但不可作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承担此认定工作,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的实际行动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以此推动失业人员登记、台帐、年检、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等日常管理工作。
附:《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略)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