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的暂


 
                            苏劳社就〔2001〕6号

各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苏府〔2001〕25号关于《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区经济和劳动保障工作的发展需要,促进各类职业技术人才来苏就业,进一步规范劳动力流动中的户口准入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对象的认定:
  1、技术引进人员。技术引进人员是指本地生产急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的专技人员。引进的管理人员一般指生产急需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

  2、当年安置技校毕业生。当年安置的技校毕业生是指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本市生源或尚未安置的市区生源,在当年被用人单位合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毕业生。

  3、市区外往届技、职校毕业生。市区外往届技、职校毕业生是指非本市户籍的往届技、职业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本人具名的房产证或居住公房租赁卡;在市区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的技、职校毕业生。

  二、有关承办的权限
  1、吴中、相城、园区、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调苏人员是:夫妻分居满三年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调动的在职职工;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经批准的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家属;支边、支内、插队(场)下放人员及子女等在职职工。
  上述调苏人员由属地用人单位接收的,其审批手续由各区负责,每半年向市局就业处报表备案(附表式),业务上接受市局的指导和协调。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人员是:当年毕业安置的苏州市生源技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技校毕业生;市区外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市区用人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公积金,年龄在25周岁以下,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需受理的其他人员。

  三、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1、以夫妻分居为由调动的,需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

  2、以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调动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身边无子女证明;

  3、生产急需引进的,需提供中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

  4、随军家属调动的,需提供驻地师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随军通知;

  5、支边、支内、插队(场)下放人员及子女需提供原户口迁出派出所证明;

  6、当年毕业的苏州市生源和未安置的市区生源技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证件。

  7、市区外往届技、职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本人具名的《房产证》或苏州市居住公房《租赁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并参加社会保险,持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暂住证》等相关证件。
  以上①③④⑥⑦在办理具体手续时,需提交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四、有关受理的程序
  (一)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支边支内,随军,引进急需技术人才、管理人员。
  1、调出方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人商调函》,商调表一式三份(原件);
  2、调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拟调入人员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经审定后,批准调动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单位申请,查核调动人身份证、调出、调入详细地址、公安派出所名称及有关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开出《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异地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4、通知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技校当年毕业生。
  1、由学校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统一填写花名册;
  2、学校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招生时经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名单审核后办理;
  4、外地技校苏州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凭招生时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花名册和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审核办理。

  (三)市区外往届技、职校毕业生。
  1、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拟调入人员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2、经审定后,批准调动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单位申请,查核调动人身份证、调出、调入详细地址、公安派出所名称及有关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开出《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异地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3、通知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附:外地职工调动名册(略)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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