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

 
                           苏劳社监〔2001〕16号

苏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的请示》(苏药集〔2001〕5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原下属苏州第五制药厂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0〕35号)第5条第(6)项政策实施企业改制时,与职工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1998〕4号)第4条和市府〔2000〕35号第5条第(6)项规定执行,即“改制企业与职工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改制后企业应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民,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民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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