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
 
津劳局〔2005〕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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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军队驻津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军队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推进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军队驻津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军队驻津单位职工)。军队驻津单位管理的离休职员,不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仍由驻津单位管理。
二、参保形式 
军队驻津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文件规定,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军队驻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津劳局[2001]319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局[2001]317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002]440号)文件规定,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建立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三、单位性质、职工身份和缴费年限
军队驻津单位的性质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职工身份的确定,由师级以上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军队驻津单位应当在2005年11月1日之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之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均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之后的缴费年限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登记手续
军队驻津单位应当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要考虑军队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保密情况的,军队单位可免于提供。
五、资金来源渠道
军队驻津单位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按照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六、适用政策
军队驻津单位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军队驻津单位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时间
军队驻津单位原则上要在2005年 11月30日前办理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