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劳局〔2005〕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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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障,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申报与确认
  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以下简称“申领资格”)的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以下简称《缴费情况单》)。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申领资格的确认工作。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失业原因,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依此确认申领资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申领资格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
  二、关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用人单位在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确认意见后,对具备申领资格的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与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存入本人档案)各自留存。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依据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有关工作年限计算规定,通过审核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中参加、中断工作记录,《就·失业证》中就失业记载情况及原工作单位参保时间等相关内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其中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已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核减特殊工种折算时间后,可比照执行。在出具《认定表》同时,将审核结果在《就·失业证》备注栏中做好记载,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参保时间参保缴费的,职工失业时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缴费情况单》的记载
  《缴费情况单》作为失业人员本次累计缴费年限记载凭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情况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打印《缴费情况单》,并记载统一征缴后实际缴费年限;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在《缴费情况单》上记载统一征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记载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并加盖“本次累计缴费年限已计算享受期限”章,作为核定失业人员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期限的主要依据。《缴费情况单》由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存入本人档案。
  四、关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的核定
  确认申领资格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按照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剩余享受期限及核减期限情况,计算享受期限,出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由确定申领资格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失业人员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失业人员本人(由用人单位负责存入档案)各自留存。用人单位负责将相关失业保险享受资格表单一并报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失业人员放弃申领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手续的,本次享受失业保险资格予以取消,享受期限给予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再次失业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于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的管理
  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主动退回领取营业执照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后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录(含从事公益型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谋职业行为的,应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距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年限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足整年的部分不予计算。自谋职业人员因经营失败再次失业,要求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歇业批复》,在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并进行失业登记后,恢复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自谋职业补助人员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按规定开展经营或具备经营条件的,出具核准意见。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向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资金,组织发放,并将《就·失业证》收回,待其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计发期限终止后,交劳动力管理部门管理。
  六、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如实介绍就失业状态,其中实现再就业及其他不符合继续申领的,应持劳动力管理部门开具的《就业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待遇封存手续。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失业人员日常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工作,要认真审核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及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确认发放资格。对具备就业能力且申领失业保险金已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重新审核其申领条件,其中对尚未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并无自谋职业要求的适龄人员(男年满45岁以下,女年满35岁以下),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推荐就业岗位建议,对两次拒不接受推荐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对就业困难的,主动向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情况,开展就业援助。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明确区街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的经办职责与业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凡一次性待遇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备案,自审核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享受待遇金额注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帐户。
  做好失业保险发放工作是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用促进就业的办法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生活。
  附件:见[网上下载]    1. 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
  3. 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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