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津劳办〔2005〕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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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
自200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要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执行。关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申报与征集业务经办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统一规定办理。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申报
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地(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申报手续,并填报《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审核表》(津失险支字5号)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津失险支字6号)。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失业原因、缴费状态后,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出具意见,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失业人员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出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津失险支字7号),并录入相应信息。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四、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
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
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封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含单位从业、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后,凭劳动力管理部门开具《就业通知书》,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封存手续。
六、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手续以及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转入的经办手续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419号)执行。
七、凡本通知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419号)和《关于推行天津市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4])395号)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