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济人字[2005]104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我市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我市2004年度国有职工月平均工资1442元,比2003年度国有职工月平均工资1516元略有下降,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3]3号文件)中“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的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自2005年7月1日起确定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75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60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455元。享受护理费的报批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2、根据济南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人字[2005]95号文件)规定,经请示省人事厅答复,原特等伤残对应现一级伤残,原一等伤残对应现二级伤残。原特等、一等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高于本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