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山东省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鲁财)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4年04月23日 鲁价费发[2004]85号

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鲁财)产权交易中心:

  你们《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鲁信产权发[2004]7号)收悉。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就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登记挂牌手续费

  产权交易机构在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各按照不超过交易额0.5‰的标准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减半收取。未成交的,按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服务项目,由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交易双方、有关中介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二、交易佣金

  开展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撮合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可以与客户约定佣金比例;未做约定成交的,收取佣金的比例:

  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收取6‰;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元的收取8‰;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收取10‰,每宗最低收费2000元。上述佣金提取比例不实行分段累进计费,产权交易机构不代理交易的不得收取交易佣金。

  三、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客户双方按约定的价格收取。

  四、计费办法

  1、以拍卖、招标、竞投等竞价方式成交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2、协议转让的,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以承担债务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3、部分产权协议转让的,按对应的净资产额计算;股权转让按净资产额计算。


  产权交易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法纳税,收费标准在交易大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二OO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至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止。其他经省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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