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


                     渝委办发〔20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2001年开始,我市将有大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顺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其协议期限不超过2003年12月31日。
    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一、二、三类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现行政策不变,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即“双解”)的政策继续执行。
    二、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下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二类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对三类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
    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其历年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补清,属单位欠缴部分,一、二类企业由企业按原规定补缴,三类企业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补缴。补清欠费后,这部分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和失业保险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领取经济补偿,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完善职工个人帐户手续。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应与其解除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被招用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障关系连续计算。
    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户粮关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投亲靠友落户(落非农业户口),并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对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或无处投亲靠友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设立集体户口,并确定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户口管理。这部分人员因婚姻、购房、再就业等原因需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迁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住地入户口、上粮食关系。
   (二)属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将户口迁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简称“七区”)范围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处落户的,必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报经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后方可入户口、上粮食关系。申请在七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落户的,凭《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有关证件,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
    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下岗职工的组织关系按以下方式接转:
    在失业期间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由企业党、团组织与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党、团组织或其它党、团组织衔接正常转移组织关系。
    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党、团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
    八、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仍由就业服务部门管理其档案;不享受失业保险的,个人档案随户口、粮食关系转移到户口、粮食关系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保管。收费按劳动保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在代管期间,这部分人员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将户口迁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出境定居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0〕283号)的规定,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经国家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国有企业,对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有关政策执行。属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的,对其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0〕153号)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组建得力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安排,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协议期满下岗职工按时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顺利进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级经委(计经委)、再就业办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地房、组织、工会等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提前制定方案,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服务。
    十三、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鼓励创办社区服务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提供非正规的和阶段性的就业机会。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提高再就业培训的质量,指导下岗职工切实转变就业观念,进一步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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