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157号

忠县劳动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部分企业:
    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的《重庆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中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重庆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政府通过发布并实施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的调节。也是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工资指导线水平的确定应以本市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和工资增长、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水平最高增长幅度;下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最低增长幅度。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调控。
    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并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两倍及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率达到20%的盈利企业,其工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执行。
    经济效益比上年有所增长但增长率未达到20%,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达到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两倍和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达到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以及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率达到20%的亏损企业,其工资增长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执行。
    经济效益比上年有所下降的盈利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率未达到20%的亏损企业,其工资增长只能在下线幅度内执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出现亏损,工资增长可以是零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工资增长线的,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第八条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将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集体协商签定的工资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九条  工资指导线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工资指导线每年4月发布,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使企业工资增长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职工的全部货币性工资收入。
    条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条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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