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



                                           渝价[2001]6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1]66号),现将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工本费
    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册5.5元
    2.《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每证5元
    3.《重庆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5元
    4.《重庆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每卡2元
    5.《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
    二、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1.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2.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②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③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④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3.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4.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①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②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2.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3.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4.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6.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7.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8.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9.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①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②文书表册印制费;③专业设备购置费;④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保障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技工学校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一)技工学校收费
    1.招生报名费,每生收取30元,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和单独直接组织招生的单位收取,其中按每生15元上交市技校招办,专项用于制卷和招生宣传、评比活动中的费用开支。
    2.招生经费,每录取一名新生收取60元,由技工学校向市技校招办缴纳,其中学校负担50元,被录取新生负担10元。
    3.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颁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449号)执行。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 (以下简称技术工种) 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举办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1998]311号)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90个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1.知识鉴定收费。初、中级每人每次15元,高级每人每次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23元,由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组织鉴定的机构收取,主要用于刊登报考简章,组织报名、命题、制卷、考场租用、监考及工作人员费用、评卷费用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该项所收费用中,按初、中级每人5元,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每人7元的标准,向承担鉴定工作的单位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
    2.操作技能鉴定收费。由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组织鉴定机构收取。该项收费主要用于命题、制卷、原材料、水电气、设备仪器、考场租用、现场测评、监考及工作人员费用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该项所收费用中,按5%的比例,向承担鉴定工作的单位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操作技能鉴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职业技能评定收费。初级技能每人每次20元,中级技能每人每次40元,高级技能每人每次6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80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主要用于审核工作中的专家评审费、场租会务费,手续费等。
    四、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市外来渝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国家及市政府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城乡劳动力到市外务工的,由外出务工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l.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和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者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并按下列规定向申请者单位收取鉴定费。
    (1)鉴定费收取标准:每人次20元。
    (2)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伤残程度的鉴定费在劳保医疗费中报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职工自理。
    (3)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要求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属原鉴定有误者,该费由原鉴定委员会支付;原鉴定无误者,该费由申请者支付。
    2.该项鉴定收费用于鉴定工作中发生的专家聘请费、场地租用费以及必要的资料印刷工本费等的开支。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