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
渝劳社办发[200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略)
      2.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略)
      3.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略)
      4.重庆职业技能实施报告单(略)
二OO一年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正规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市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从事鉴定管理、考务、考评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级各类人员。
第四条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报名、统一组织、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测评标准。
第二章 申请鉴定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1个月以上,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企业单位的职工,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职及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在读学生(学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附表一)、“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附表二)和“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附表三)。社会其它人员可到“中心”报名,也可到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个人申请鉴定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证件资料并填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和“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
第七条 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由“中心”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登记表交“中心”授权组织鉴定的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中心”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接受其申请的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参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名册及申请表报“中心”复审。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鉴定资格审核合格后,凭“鉴定收费通知清单”到“中心”缴费后即为正式报名。
第九条 准考证是参考人员参加鉴定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参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照片,报考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
准考证由“中心”统一印制,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应加盖“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务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时间
第十条 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即每年的5—6月和11—12月。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进行的,经“中心”同意后可调整鉴定时间。
第十一条 大型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学员及社会其它人员的鉴定时间也应相对集中,每年统一组织若干次鉴定。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人员,参加鉴定的时间按国家统一时间组织鉴定。
第四章 鉴定准备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应根据参考人员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知识考场原则上每25人设1个考室,单人单桌。技能考核考场应按技能考核要求布置考核场地,准备好需要的设备、材料、工量具等。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应于考前1周以上,向“中心”报送“鉴定实施报告单”(附表四)。“中心”将根据需要分卷并向考场派遣监考或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需变更考场或考试日期的,应报经“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应设考场负责人。考场负责人对考务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参与鉴定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佩戴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证卡上岗。
第十六条 机械类或其它需要在考前索取“技能考试准备通知”的鉴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考单位可于考前1月到“中心”领取。
第五章 试题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包括知识和技能两个部分,所有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均须参加知识和技能考试,并到“中心”订购相关职业(工种)的鉴定复习资料。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统一由“中心”提供。已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试题库抽取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参考单位组织专家命题,报“中心”审核认可。送审试题应按“中心”规定的要求编制,鉴定试卷统一由“中心”印制。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属机密,任何人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对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试题的选定、印制、分装、保管、发放,由“中心”设专人负责,杜绝试卷误装、漏装、丢失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传送、交接责任制,交接双方应在试卷领取单上签字。
第六章  鉴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省(部)级以上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高职及大专院校学生(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特殊行业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中心”授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考及考评人员应在考前对考场、考试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考场负责人组织力量整改。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考试、考核的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入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应按“中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试题要求进行考核和测评,不得更改考核内容或降低考核标
第二十七条 监考及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纪的参考人员应予以警告,并将其姓名、考号及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中心”视情况向考场派出督导员,对考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考核机构对易造成人员伤亡危害的职业(工种)实施操作技能考核时,必须在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方可实施鉴定。技能考核前,参考人员和考核机构双方应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
第七章 考试鉴定的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知识、技能考试评定出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参考人员的成绩统计和登记必须有专人校对、签字负责,并经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果应在考试鉴定结束后15日内通知参考人员。
第三十二条 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通知后1周内向“中心”申请查询。
第三十三条 允许参考人员参加单项鉴定考试。参考人员知识考试或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有效期限为2年,参考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可向原实施鉴定考核的机构申请另一单项的鉴定考试。
第八章 证书办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考试、考核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考核机构将鉴定合格人员的“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送“中心”。知识和技能考卷及可保留的考件就地保存半年。
第三十五条“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劳动保障部门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发给参考人员。
第三十六条 需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持有关证件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予补办,证书编码仍用原编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表格和资料须保存半年,“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须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须按规定向“中心”报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表。
第三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的考务管理应逐步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