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严肃办案纪律,保证公正执法,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仲裁员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泄露国家和用人单位的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员不得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更不得接受律师支付的所谓“介绍费”、“劳务费”等。
三、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吃请;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当事人报销个人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一般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件。
五、仲裁员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活动。
六、专、兼职仲裁员和解聘后一年之内的专职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七、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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