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
 
                                          渝工商办〔200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行政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全国和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总体部署,结合重庆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劳动密集型、服务型产业的发展,广开再就业门路
    (一)降低注册资本标准。申办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和商品批发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限额由50万元放宽到30万元;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80%;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二)放宽连锁企业经营条件。连锁企业经营网点数量要求由十个减少为五个;对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鼓励直接投资申办连锁公司;对全市性的连锁企业及分支机构,由市局统一办理登记注册,各区县熓校牥凑帐舻丶喙茉则进行日常监管。
    (三)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严格限制的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对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控制性审批经营的项目,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放开经营;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企业集团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申请从事商品流通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可核为国内贸易,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则按大类或中类核定。
    (四)支持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对经认定的非营业性社区服务机构,允许开展介绍就业信息、提供便民服务等有偿公益活动,暂不进行工商登记。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煿家限制性规定除外牭模允许其备案试营业6个月,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二、支持国企改制,鼓励私企参与,努力创造再就业岗位
    (六)国有企业改制后可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保护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国外及市外企业购买、兼并我市企业或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允许冠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名称间须含重庆或区市县行政区划熑缑赖牡缟戎厍煊邢薰司牎
    (七)允许购买、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变更登记时使用原企业的各类许可证、专项审批及资产权属证明,实行先认可并核准注册,然后由企业在3个月内到有关发证审批机关办理变更。
    (八)因改制而注销了企业法人资格,其分支机构需要保留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关于资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处理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后,可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九)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活动,引导其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主动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的职能作用,收集各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设立情况,尽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
    (十)对各类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熀50%牐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凭有效证明,3年内免缴年检费、变更费熢黾幼⒉嶙时镜募醢虢赡杀涓费牎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服务环境,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一)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凭有效《下岗证》、《失业证》或《低保证》在本市范围内新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名称查询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费〔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3年以上熀3年牐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二)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免缴登记费和公告费。
    (十三)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再就业登记服务窗口,对登记要件、手续齐备的,实行“立等可取、当日办结”的工作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企业和社区,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照”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开展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等“四送”活动。组织开设厨师、缝纫、裁剪、摄影、家电修理等技术培训学习,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能力;组织一批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与下岗失业人员结对,实行 “一帮一”,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通过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或现场咨询方式,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为他们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提供咨询服务。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要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首次违规教育警告”的原则,慎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除国家严控的项目外,一般不予处罚,但应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十六)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信用工程”建设,集中力量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王作,消除地区封锁,制止行业垄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