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




                                              渝委办发〔2003〕28号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现就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不仅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转换职能的必然要求。街道和社区作为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主体,是实施就业服务的依托,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窗口,是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载体,是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济工作的基础,是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台。从长远看,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测算,我市有400多万社会保障服务对象,要逐步交由街道(镇)、社区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六个到位”的要求,加快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当成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尚未出台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已经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小组批复的,要按照方案确定的进度,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市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电视电话会的要求,在全市所有的街道已基本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2003年底以前,市委二届三次全委会决定加快城镇化建设确定的45个中心镇和县城所在的镇,要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并开展工作;2004年,所有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重的镇、农村劳务输出量大的乡镇,要基本建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统筹安排,加快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按照“六个到位”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顺利建成并开展工作。
    (一)机构到位。要在街道社区建立起“科(办)—所—员”三级工作体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强化“社区建设(或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科(办)”的社会保障职能,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建立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人员编制到位。各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的编制人数,明确社区居委会社会保障员的配备人数。已经确定社会保障服务所编制和社区社会保障员配备人数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工作人员尽快落实到位。要把好用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人员在内部调剂的,要坚持抽调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好的人员上岗。
    (三)经费到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社会保障员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各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四)场地到位。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是社区社会保障平台对外服务的窗口,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的场地建设。要以社会效益为重,克服困难,千方百计保证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能够满足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
    (五)制度到位。各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要将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职责》、《办事指南》等上墙公示,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做到工作有章可循。
    (六)工作到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渝委办发〔2002〕2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辖区内的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依托平台,切实加强社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1.对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卡、建档,按规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件,掌握其下岗失业时间、原因、家庭收入、就业愿望、职业技能等情况,确定“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计算机系统建立台账和人员数据库,逐步实现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与重庆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联通。
    2.受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下岗失业人员保管档案,并为其提供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出具相关证明、接转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
    3.组织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集、整理、上报用工、求职信息,对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4.对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和推荐。
    5.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扩大社区再就业渠道。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商务服务、卫生保健服务、养老托幼服务、修理服务、社区治安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等各项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就业岗位,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6.实施再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切实帮助“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各街道(镇)社区平台要因地制宜,建立和管理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社区安全保卫、卫生清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同时要积极主动联系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搜集空岗信息,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7.开展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开设专门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8.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服务。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和跟踪服务。
    (二)社会保障工作
    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党的组织,接续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2.接受“低保”申请,负责“低保”的调查与审核工作,组织低保金的发放。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的“低保”民主评议制度,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做好“低保”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
    3.在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办法逐步完善的基础上,负责辖区内个人参保申报、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在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和办法逐步完善的基础上,负责个人参保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事宜。
    4.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完成委托承办的相关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优抚救济、社会互助、社会捐赠等工作。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一)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小组统一负责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六个到位”的情况。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业务工作的指导,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对所有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专职社会保障员都要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统计制度,健全基础台帐,确保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数据的准确性。
    (四)逐步建立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实现市、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三级联网,并向社区拓展;有关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优抚救济、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信息在街道社区要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五)建立健全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促进社区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对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小组要对全市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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