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
                                              渝府发〔2003〕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扭亏无望,资源枯竭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要求,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至2005年,全市计划对轻纺、化医、机电、冶金、军工、煤炭等行业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实施破产。通过一批劣势企业的退出,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措施
    1.坚持国家计划与市计划破产并举的方式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分类进行处理。对属于国家重点调整行业、资产负债率高、债务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原则上争取国家计划破产;对无外国政府贷款,职工和债务相对较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市计划破产。为有序地推进破产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破产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规范破产程序
    凡申请纳入市计划破产的企业,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由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申报破产预案。经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报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办),同时送当地开户银行,市国企办审查并分别征求主要金融债权人意见后,下达市破产计划。市属企业由企业向其投资主体(主管部门)申报破产预案,经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后,报市国企办,由市国企办审核后,下达市破产计划。
    凡申请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3.加快破产工作进度,确保社会稳定
    凡列入计划的破产项目应及时组织实施,没有重大理由结案时间应不超过1年。破产财产超过1年未处置的,由有关部门统一交由拍卖机构对外公开拍卖。
    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国有企业破产。一是要坚持政策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二是破产企业的党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企业破产工作,每一户实施破产的企业,都要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作机构。对一时不具备操作条件的破产企业,破产进度应服从于稳定。
    4.继续加强领导,建立破产工作责任制
    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政策和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负责指导市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联合领导小组、军队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市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授权经营企业要加强领导,负责和组织好所属企业的破产工作。
    5.加强破产资金财务监督
    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授权经营企业和破产清算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作。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结束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国企办。由市国企办牵头开展对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6.逐步引入中介力量参与破产工作
    探索利用中介力量,逐步培育为企业破产一条龙服务的专职机构,主要承担编制企业破产预案,处理关联企业债权债务及破产清算等工作。各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破产工作组,主要负责职工安置、企业稳定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及协助中介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建立破产专项资金
    (1)建立市级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
    按照“立足行业结构调整,给足用活现有政策,力争公司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市级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
    ①资金来源。允许市级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以下列渠道建立破产专项资金:实施破产、改制重组和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含改变用途或增加容积率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国有股权和其他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市财政对破产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及市财政专项破产经费借款。
    凡纳入建立破产专项资金的土地,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对外公示,招标拍卖出让。如拍卖流标,由市地产集团或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市场价收购后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建立破产专项资金。
    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收款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控股(集团)公司。
    ②资金用途。各控股(集团)公司的破产专项资金,用于垫支或支付所属国有企业的破产、改制重组成本,清偿对国有企业下岗出中心″双终止″人员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个人债务。在保证破产和上述所需资金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司行业发展,用于行业发展的资金转增控股(集团)公司国家资本金。
    ③资金管理。各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由市财政监督使用。各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企业所需经费,由破产清算组编制清算费用计划,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破产清算组要按批准的计划使用,并实行清算财务报告制度和破产终结审计制度。
    (2)建立市级破产专项资金
    市财政相应建立财政预算内市级破产专项资金,将一定比例的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作为其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弥补各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的不足和对控股(集团)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建立破产专项资金予以2至3年贴息等。
    2.加快社会职能剥离
    (1)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全部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其中,对已售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职工住房(不含危房),接收房管部门凭与破产清算组签订的移交协议和移交住房清册,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移交时,对原企业已出售的房屋,要按售房款的20%建立住房维修基金。资金来源于原企业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款,原企业未缴或已缴但不足以支付的,纳入破产清算费用。
    根据对移交职工住房安全状况的鉴定情况,适当提取危房改造资金,其资金来源于:①基层房管部门接收职工住房后的售房款;②符合房改条件未出售职工住房的评估值;③原破产企业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已售房款,上述三项扣除20%住房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破产清算组商接收职工住房的基层房管部门提出,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核定。危房改造资金不足的,纳入破产清算费用。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移交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原企业缴纳的职工住房售房款,划转到接收职工住房的基层房管部门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破产企业拖欠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破产清算费用优先清偿。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
    (2)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设施,移交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所需运行经费,在主城六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企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标准后,纳入市级财政安排。主城六区外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核实标准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企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各承担一半,中央在渝企业按财政部核定的补助费用一次性划转所在地区。
    移交工作由破产清算组商当地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中央在渝破产企业中小学校移交费用,按财政部实际核定的专项补贴经费一次性划转接收地区。对接收企业办学确有困难或接受企业办学任务重的地区,市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3.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处理办法
    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原缴费比例,并统一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清偿时,与企业历年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并计算,首先保证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欠缴部分按渝办发〔2000〕64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4.破产财产产权过户
    列入国家计划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登记机关依据破产资产交易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已落实的职工安置方案、受理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国家批准下达的破产计划通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列入市计划破产的企业,在由破产资产变现资金或破产专项资金,向享有抵押权债权人支付或垫支了与其协商确定的清偿额,并提供了按上款要求的有关文件后,登记机关凭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国家和市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
 
                                                                                 二OO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