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


                              
                      
                                渝委办〔2003〕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力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要求各地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好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2002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认真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文件的各项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差解决,少数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现象仍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今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29号文件,这是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怀和解决他们实际困难的决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掌握政策,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要把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同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重庆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通知〉的意见》熡迦朔ⅰ玻玻埃埃病常保罚逗牛牻岷掀鹄础Mü学习,引导大家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紧迫性;从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实现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步骤。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把握工作原则,严格执行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各项政策规定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和规定:
    (一)要坚持以中央文件为依据。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的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必须以人发〔2002〕82号文件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千方百计,认真落实到位,又不要随意突破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
    (二)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同时,要把中央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我市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
    (三)要坚持以解决经费问题为重点。在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经费问题时,要坚持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好经费来源问题。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帮助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要根据我市地处西部、又是老工业基地和企业军转干部多的特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经费支持;中央在渝企业要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在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全盘考虑。既要解决企业军转干部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又不要引发其他群体的攀比矛盾,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要坚持把做好解释工作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对政策不明,情况不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对个别无理取闹,滋是生非,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六)要坚持按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界定。我市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要严格参照重庆市财政局渝财社〔2003〕1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采取有力措施,想方设法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我市还有拖欠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现象的企业,要全力想办法筹集资金,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对于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及时兑现。在计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军转干部家庭收入时,国家发给转业干部的一次性奖励金,以及因工(公)负伤、致残的医疗费、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均不得计入。
    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在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内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在困难企业中的,区、县属企业和无主管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由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发放;其余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放。所需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解决。
    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企业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下岗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则按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再就业问题。对于关闭、破产以及改制企业中,未实观再就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各区、县再就业扶持的范围。拟实施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企业主管单位应尽力协调,积极推荐他们到其他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就业,保证他们顺利地转岗。对于年龄偏大、就业有困难的,可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种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工作。军转干部夫妻双方均下岗的,要尽快优先安置一方上岗。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军转干部,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和促进他们再就业。
    (三)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给予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符合参保条件而又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区县熥灾蜗亍⑹校犛Π垂娑ò炖砩缁岜O盏羌鞘中,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企业缴纳部分由企业负担;企业缴纳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协议,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待遇并纳入基金支付。
    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中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以及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未参保企业中、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由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确认其身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退休待遇,并从人事部门确认身份之月起纳入基金支付。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中已退休的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足480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3年10月1日起补足到480元,所需经费纳入基金支付。
    国有困难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现行规定计发。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全市企业都应积极采取措施,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也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于参保后医疗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者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筹资等方式,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药费用得到较好的解决。
    对尚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自定的报销标准高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企业自定标准报销。企业自定的报销标准低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则参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并商同级财政支持解决。
    (五)关于资金筹措问题。对于解决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医疗费及企业拖欠的退休金所需的各项费用,区、县属企业和无主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属和中央企业则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解决。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落实解决。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同级财政筹措资金解决,并在政府今后的预算中作出安排,以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做好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我市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支持。以促使我市这一老工业城市和接收安置到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城市,更好地完成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任务。
    (六)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根据目前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实际资金来源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从2003年10月起,对企业在职军转干部师职(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月收入不足1020元、团职月收入不足920元、营职及其以下职务月收入不足820元的,分别给予补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前述有关规定办理后,从2003年10月起,对1950年底前参军的团职干部退休金不足750元、营职及其以下干部退休金不足700元; 1953年底前参军的团职干部退休金不足700元、营职及其以下干部退休金不足650元;1954年元月及其以后参军的团职干部退休金不足650元,营职及其以下干部退休金不足600元的,由所在企业分别给予补足。
    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解决,企业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一件政治任务来抓,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狠抓措施落实。
    (一)要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起来健全“解困”工作组织,明确分工,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经常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拖延、不推诿、不等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从区县负责人到企业厂长熅理牰家明确各自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都要做到分工明确,任务清楚,工作到位。市级和各区县的组织、人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国资、宣传、信访、税务、总工会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具体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础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明确各自的任务,层层实行责任制,做到有组织管理、有领导过问、有专人专抓,把企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头上;企业党、政、工会和街道、社区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协助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驻渝部队也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人人都在组织中,人人都在管理中。
    (三)加强教育,做好工作。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军转干部识大体、顾大局,是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方式,结合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广泛深入地进行党的性质、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形势政策和大局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大局意识、奋斗精神,引导他们自觉认清党的政策,认清当前形势,化解思想情绪,理顺矛盾心态。同时,各级领导要与困难军转干部结对子、交朋友,经常与他们谈心交心,了解实际困难,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把党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身体力行,帮助他们端正思想认识,克服暂时困难,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为重庆经济社政、工会和街道、社区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协助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驻渝部队也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人人都在组织中,人人都在管理中。
    (三)加强教育,做好工作。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军转干部识大体、顾大局,是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方式,结合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广泛深入地进行党的性质、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形势政策和大局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大局意识、奋斗精神,引导他们自觉认清党的政策,认清当前形势,化解思想情绪,理顺矛盾心态。同时,各级领导要与困难军转干部结对子、交朋友,经常与他们谈心交心,了解实际困难,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把党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身体力行,帮助他们端正思想认识,克服暂时困难,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上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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