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及时签订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协议的签订和完善工作。已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统筹地区于2003年7月10日前将本统筹地区签订和补充完善协议的情况报送我局医疗保险处(联系人:石沁,联系电话:63850994)。未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在启动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对协议的完善和补充要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入手,不断总结经验,明确各项管理指标,重点控制,制定相应的考核监督办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控制费用。
二、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听取专家意见,及时解决协议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协议全面、顺利、切实的履行。
三、多层次、多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依据制定的考核办法和协议规定的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多层次、多方面进行监督考核,采用各种有效方法确保协议的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