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信用



                                            
 渝办发〔2003〕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从根本上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实现“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市政府《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渝府发〔2003〕43号)(以下简称《总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对象,由政府主导和监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规范和优化个人消费信用、社会信用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行为规范,对促进我市个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培育“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总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我市有关信息建设工程为基础,按照先分征后整合、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分步实施的思路,完善个人消费信用机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增强居民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风气,培育我市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总方案》制定的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为规范我市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评级(分)、管理等提供良好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我市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居民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个人履约偿债、履约守约意识得到强化。
    (二)统一规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建成,并逐步实现向市场化运作转变。
    (三)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发展,开始形成个人信用调查、征信、评分和咨询服务等日趋活跃的个人信用市场。
    (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出台实施,实现个人信用的征信、评级(分)及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信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个人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风气逐步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三、基本任务
    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是:制定一批法规——出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搭建一个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两个系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推行一项制度——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培育一种风气——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实现这一构架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
    在国家尚未出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针对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重庆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重庆市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公布管理办法》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鉴于重庆实际,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数据库煷条件成熟后,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设立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总库。
    (三)建立健全两大信息系统
    1.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以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分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整合,构成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权威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下列两个子系统构成:
    (1)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各司其职的原则登记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个人身份数据、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和个人社会信用数据等。
    A、个人身份数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学历、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     
    B、个人金融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透支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担保等其他信用行为记录。
    C、个人社会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业变动情况、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个人纳税情况、个人消费偿付情况等记录。
    D、特别记录主要包括: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偷漏税、逃废债、骗保等不良记录。
    (2)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自助查询系统和档案查询系统。查询方式及内容是:
    A、无偿自助查询,依法属于允许向社会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B、有偿档案查询,依法属于国家信息资源可供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
    2.建立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建立从事信用中介服务的准入机制;同时,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标准,研究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个人信用评分活动,既为市场主体寻求合作伙伴以及选择交易对象提供服务,又为我市信用中介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有关执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对诚实守信人员进行褒扬奖励,增加其信贷融资额度,对严重失信或者屡次失信者建立失信个人名单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处理;同时,执行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法定高限处罚,逐步在我市建立起个人信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弘扬优秀传统信用文化,促进全市居民增强诚实守信“从我做起”的责任感和“从现在做起”的自觉性,为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及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3年7月-9月)。按照《总方案》的要求,各成员单位统一思想,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本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和措施,形成工作方案,报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整合形成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系统建设阶段(2003年10月-12月)。按照《总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以现有的重庆市区域金融网络为载体和技术支撑,以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贷款账户为主线,汇总建立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配合,调整金保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建设经费,改善现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资源,分系统建立劳动保障资源数据库,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开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软件。公安、工商、地税、国土房管、海关、银监、证管、保监等部门也要作好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有关准备工作。各信息系统之间建立共享机制,确保资源共享。
    (三)试点推广阶段(2004年1月-2005年12月)。按照《总方案》要求,出台有关个人信用的政策法规规定,开展个人信用数据征信试点和推广工作。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开展对辖内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有关个人金融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市劳动保障局整合内部各系统资源数据,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2004年分步对主城9区及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6地的城镇职工开展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2005年推广到全市;公安、工商、地税、国土房管、海关、银监、证管、保监等部门做好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整合工作。同时,创造条件,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对各部门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行联合征信。
    (四)完善提高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指标,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多数城镇居民中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个人信用数据目录。在国家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数据目录及标准颁布前,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部门的系统建设状况,按照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我市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指标和补充指标。
    (二)各部门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1.市信息产业局要按照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统一规范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编码规则和技术标准,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财政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规定,对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及时拨付专项经费,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所需资金按时到位。
    3.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加快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软件开发、现有金融区域网络系统的扩容以及与各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接口、调试,尽快实现互联互通。
    4.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险数据的整合,拓展信息采集项目和渠道,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数据平台。
    5.公安、工商、地税、国土房管、海关、银监、证管、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进度抓紧完成各自的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工作,并按统一要求按时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
    (三)统一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各部门建设的个人信用数据库、通信线路建设、信息安全措施,均应以重庆市有关信息工程为基础,充分考虑国家关于个人信用数据目录及标准未确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设计,及时调整设计规划,杜绝重复建设和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由人行重庆营管部李亚军同志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周平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信息产业局、重庆银监局、重庆海关、重庆证管办、重庆保监办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行重庆营管部李木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保障局刘大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重庆营管部,下设联络组和技术组,分工承办各项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和1名技术骨干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二)法规保障
    以政府规章的方式出台《重庆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公布管理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征集范围、查询使用程序、市场准入、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达到既尊重个人隐私又维护被征信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在完善和成熟的基础上,争取将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三)经费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筹集专项资金,不重复建设,厉行节约,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如期进行。
    (四)安全保障
    严格依法实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及相关信用产品使用规定,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1.在征信和评估方案设计环节上,征信目录(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指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方案实施前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门的论证,并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公示、评定等活动中,应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
    3.在技术运用环节上,对涉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身份认证,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
    本方案实施中如涉及司法程序有关事宜,由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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