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渝劳社办发〔2003〕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12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劳社部函〔2003〕115号文件,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条件,找准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突破点,积极筹备,启动工作。
    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缴费确定型的完全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没有进行社会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所有权属于参保的农民个人,要与政府的财政预算外收费管理严格区别开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专户专门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要进一步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回收违规基金的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现仍由区县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区县一级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置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以区县为单位的基金平衡核算,在乡镇建立工作平台,强化村级管理,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问题。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2003〕1号)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部署,现就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的方法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
    农村养老保险探索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同时,积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健全各项制度、落实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清理违规基金、规范业务管理、探索农村非农就业群体和计划生育人口养老保险办法等方面的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的方法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套政策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调查研究活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条件;要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研究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步骤;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要求,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研究促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要为适应我国农村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研究探索适应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人口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办法。我部将在今年适当时候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地方的实际工作者,对农村养老保险理论和政策问题进行研讨,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套政策奠定基础。
    三、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已经理顺,一些地区已将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在内的劳动保障职能和管理机构延伸到乡镇。但也有一些地方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工作的开展和基金的安全。各地要采取措施,尽快理顺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妥善解决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编制以及将各级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问题。
    四、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继续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凡挪作他用的基金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明确责任,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回收违规基金的工作力度,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当地政府应制订和实施有力措施,确保农村养老金不受损失。同时,各地要严格遵守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新的违规,发现违规投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