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下岗失业




渝工商企监[200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 [2003]2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放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条件、加速就业和再就业步伐
    (一)放开经营范围。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外,不限制经营范围,按其申报范围核准。
     (二)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下岗失业人员组建以生产型或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由50万元降低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30万元降低10万元;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符合法定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具体规定按照[渝工商企(2003)23号]执行)
    二、放宽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减化办照手续
   根据渝委发[2002]37号文件精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同等对待。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凭合法有效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从核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享受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仍按我局渝工商办[2002]44号和渝工商办[2002]51号文件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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