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条例》的落实,列入近期主要工作日程,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寻求具体问题的解决,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支持与理解,按照《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建立健全“三套机构”,充实或培养专业人才,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并将实施计划于2003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联系人:周世学,联系电话:63862070)。
二、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的形式学习宣传《条例》,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注重实际效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正确理解《条例》条款释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要加强与贯彻执行《条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帮助支持他们认真学习《条例》,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劳资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配合政府共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对广大职工,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使他们了解《条例》的内容,体会国家和政府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明确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把《条例》的宣传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三、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根据去年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企业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渝劳社便〔2002〕27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尚未上报统计表的区县(自治县、市),务必于今年8月30日前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调研摸底的情况建立数据档案,为下一步工伤保险的全面启动作好准备。 
四、切实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同时,要做好现行日常工作及政策过渡的衔接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要结合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在《条例》的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注重安全、预防、保障工作的有机结合。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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