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年度考核奖励实
为激励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书记员优质高效办案,统一、规范对仲裁员、书记员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设置优秀仲裁员奖、优秀书记员奖、优质庭审奖、优秀仲裁文书奖,并给予表彰。
二、各奖项评比条件:
(一)优秀仲裁员奖
1.切实履行仲裁员职责;
2.没有违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3.圆满完成仲裁工作任务,结案率在98%以上;
4.全年无错案。
(二)优秀书记员奖
1.切实履行书记员职责;
2.对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完成较好,顺利配合仲裁员完成工作任务;
3.庭审记录符合规范。
(三)优质庭审奖
1.组庭及庭审程序合法;
2.庭审用语规范;
3.庭审组织有序;
4.当庭裁决。
(四)优秀仲裁文书奖
1.制作文书格式规范;
2.叙述事实清楚;
3.论证分析说理充分,有较强的说服力;
4.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
5.文理通顺,用语规范,无语法修饰、语言逻辑错误,无错、漏、别字。
三、各奖项均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员中评定一名。
优质庭审奖由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在个人全年所承办的案件中选取一件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报,其他奖项的参选人员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所设置的条件确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年终考核奖励的组织工作。
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评定的人员可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奖励。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