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建立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劳动者的“养命钱”和“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是否落实,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地税、人民银行、邮政等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加强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和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综合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和当地社会保障基金综合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贪污、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问题的单位以及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依法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以及对各银行代发的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办理程序,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认真按照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审核,防范欺诈行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要认真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重庆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划转基金,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切实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管理各种相关的业务和会计档案,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档案和基础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各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各级银行、邮政等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金的机构,不得从发放的社会保险金中扣除手续费和邮寄费。
    四、建立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之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协调。各机构之间要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和凭证。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支付、结余、财政专户管理等情况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队伍建设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熟悉社会保障政策,具备财会、金融、法律、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