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2004年4月21日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障的监督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保监督委”)处理社会保障举报案件的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监督委处理社会保障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我市各级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支付、运营、结存等工作中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社保监督委进行检举、控告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保障举报案件的处理由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具体承办举报人对市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有关工作中执行社会保障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负责其辖区内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具体承办举报人对本级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有关工作中执行社会保障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口述等方式进行举报。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按规定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应当开设社会保障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举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六条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办理举报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对当面口述举报的,应有专人接待,做好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
    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逐一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对经补充,举报材料仍不清楚的署名举报或举报内容不详、情况不清的举报,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可不予受理。
    (二)办理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受理举报后,要及时办理。对上级监督机构、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以及涉及本级多个部门和本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可直接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对需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举报案件,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应填写《社会保障举报案件转办函》,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受理的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属于本级社保监督委管辖范围内的,转交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2.对受理的社会保障举报案件不属于本级社保监督委管辖范围内的,转交有管辖权的社保监督委处理。在必要时可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3.对举报案件的内容不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移送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单位处理。
    4.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办理或责成相关区县(治自县、市)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三)办理时限
    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案件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一般情况,应于受理之日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案件办结后,办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的社保监督委办公室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对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
    (四)报告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结案后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社保监督委。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
    2.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书面情况;
    3.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处理案件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材料(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举报人要求答复所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的,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应负责将其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督办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对转办的社会保障举报应督促办理。
    对转办的举报案件,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的,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要查明原因,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
    对办理单位处理的举报案件,确有错误的,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应督促其尽快纠正并报告。
市社保监督委发现区县(自治县、市)社保监督委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督促尽快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
    对办理社会保障举报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各级社保监督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案件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案归档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根据举报案件查处部门、单位的结案报告,经审核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处理依据合法,方可结案。
    对举报的有关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应当立卷归档。
    第七条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各级社保监督委应公布办理社会保障举报案件的情况。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社保监督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