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
                                              渝劳社发〔2004〕42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就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认定对象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于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应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二)认定程序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下简称视同缴费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以下程序认定: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不包括2004年12月31日以后)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参保单位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参保单位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3.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人事部门认定的2004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参保单位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建档。
    4.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有争议的,由参保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同级人事部门认定后,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档。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1.认定时间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2004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应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完成。
    (2)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时完成。
    2.补缴程序
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应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其单位或本人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今后不再办理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
    二、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审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根据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确定其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审核工作。
    (一)审核对象
    按《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审核程序、时限和有关要求
    1.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建档。
    2.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审核建档工作,应于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完成。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按政策规定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逐年缴纳。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