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
                                         渝社监委发〔200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当期预缴、补缴的保险费全额记入当期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期收到的滞纳金、个人账户补缴利息以及其他非常规基金收入,要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准确核算。异地转入基金已完清手续的列入当期收入,未完清手续的在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同时要准确登记会计摘要并建立业务台账,确保有据可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当期预拨的支出要全额记入当期支出。对当期未到账的收入和未支付支出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均不得在当地财政部门的资金结算中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基金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坚持专户专用,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除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无关用途。
    (三)坚持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分账核算。承办两种以上社会保险项目的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对基金银行账户要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本通知印发后,对过去已经发生且仍反映在往来账目中的基金占用要尽快进行调整处理。
   (四)规范错账资金退出办法。对保险费征收环节发生的各种误收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纠正。对异地误转和其他原因所形成的误收资金一律通过财政专户退款,并冲减当期收入。退还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原始凭据,经办机构审核,财政专户支付退款。经办机构审核的批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要建立有关业务的管理台账,逐笔登记,为审计和基金监督工作提供基础。
    (五)对基金监督和业务监督过程中收回的冒领及各种违规支付的基金属于当年发生当年收回的,资金归还到支出户,直接冲减当年支出。跨年度收回的,资金进入财政专户,账务上在“其他收入”科目中列入基金收入。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一是要统一会计核算期间,月末最后一天轧账;二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制并传递各种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按缴费单位所缴纳费用的属性、期间和险种准确开具征收票据。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要确保票据正确传递并按规定打印账户对账单;三是各基金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基金管理部门与银行之间要按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月末存在的未达账项,要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妥善保存备查。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解缴社会保险资金,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实物资产经评估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尽快公开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记入当期基金收入。以后因企业破产清偿的实物性资产以及因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也按以上原则处理。对暂时不能变现的实物资产,要妥善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好该资产的种类、处所、面积、清算价值、评估价值、账面价值、营运收益,年终和资产变现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资产的存量和变化情况,并书面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足额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拨入财政专户,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严禁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现有规定执行。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年报编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79号)所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年报05-2)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表》(年报05-2)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科目原则上只能用于基金入不敷出时发生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制度规定和上述原则以外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二)规范代理业务,避免管理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统筹地区外有关机构发放在渝安置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要逐步减少。财务上可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本地的基金银行账户,也不得在本地基金财务的任何科目中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停止为破产改制企业代理发放离退休人员非统筹待遇,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直接或变相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来处理过去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特殊情况下,对国家和市级明确要求代理的有关业务,也要规范操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社会保险基金全程监督的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基金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将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