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性文件
                                             渝办发〔2004〕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工作的落实,为《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实施作准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程序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按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办理。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只受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件。
    二、按市政府系统有关电子公文处理规范要求,提交登记或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电子公文,在全市政府机关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
    三、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审查的公函,按市政府电子公文制作的要求,形成提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审查的公函的电子件。不便于电子化的书面材料(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等)可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纸质文档和电子件后开始转入审查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严格按《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公函的邮件地址及格式和填报要求》(附件1),通过市政府办公网传送,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办公网中受理。
    五、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待审的规范性文件后,按《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附件2)办理。
    六、审查办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文档交换,在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中心按规程操作。
    七、对符合审查规定,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渝规审发”编号并公布。
    八、送审材料不符合审查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退回报文单位;补充修改后的文件作为新件重新送审。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公函的邮件地址及格式和填报要求(略)
附件2: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
    为保证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登记审查办理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应当按照《办法》第10条规定,将送审材料以电子件或纸质件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件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电子公文报送的特定渠道、规程和格式,通过市政府办公网传送市政府法制办;纸质件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二)市政府法制办在收件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送审材料不齐的,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材料补充通知》。
    2.送审材料符合要求,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制发《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
    3.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制发《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
    4.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涉及的问题重大、复杂,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延期通知》。
    5.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审查结论以电子件方式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准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备案审查办理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按照《办法》第15条规定,将送审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件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电子公文报送的特定渠道、规程和格式,通过市政府办公用传送市政府法制办;纸质件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二)市政府法制办在收件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送审材料不齐的,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补充通知》。
    2.送审材料符合要求,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制发《规范性文件准予备案通知》。
    3.市政府法制办对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
    4.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涉及的问题重大、复杂,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延期通知》。
    三、责任追究办理程序
    (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违反《办法》第21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后,向制定机关制发《责令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通知》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违反《办法》第22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后,向制定机关制发《责令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
    (三)对违反《办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后,制作《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送行政监。察机关。
    (四)制定机关按照《办法》第23条规定申请复审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复审,在收到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出《规范性文件复审决定》送申请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