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渝委办〔2004〕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
    去年4季度以来,我市粮食、肉类、蛋禽等价格大幅上涨,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缓解因粮油、肉类、蛋禽价格上涨给低保对象生活带来的压力,确保低保对象家庭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分别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由现行的185元/人月提高到195元/人月;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市)县由现行的145元/人月提高到16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18个区县(自治县、市)由现行的115元/人月提高到140元/人月(原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3元/人月粮油补贴同时取消)。
    市里对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执行的高限标准,允许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其他乡镇的物价和居民生活情况,在10%以内适当下浮,下浮方案须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制度,对低保对象实施低保渐退制度,促使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食其力
    为促使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低保对象就业上岗后,在就业后3个月试用期中,本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3个月后按实际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三、提标资金来源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后,其资金来源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的负担比例执行。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心低收入居民生活的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抓紧落实,确保此次调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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