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



                                     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熞韵录虺啤锻ㄖ》)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职)的人员,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退休(职)之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三)列入国家和市计划的破产企业以及三峡库区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以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二、《通知》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退休(职)时间”统一按《职工退休(职)审批表》上的时间为准。若有采集或过录错误的,由企业持《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和《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维护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维护。
    三、《通知》中的“调整范围”包括:
    (一)2003年12月31日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二)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人员;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人员。
    (三)2004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中,2003年12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四)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中,2003年12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人员。
    (五)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的退休(职)人员。
    (六)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办理退休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按《通知》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办法调整待遇,退休待遇已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本次增加的待遇由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未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本次增加的待遇由原渠道支付。
    四、《通知》中“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月退职生活费”是指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不包括护理费)。
    五、企业退休(职)人员按《通知》调整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应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六、对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按职工退休(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或月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余额中分别予以支付。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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