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




                                                渝劳社发〔2005〕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加强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和《通知》的要求,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认真做好已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关于残疾失业人员的界定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城镇残疾人都可办理失业登记。
    三、关于失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原工作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的有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二)其他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残疾失业人员所持的《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编号规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商定。
    四、关于残疾失业人员的权利
    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或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规范操作,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残疾失业人员的情况纳入本地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失业人员统计台帐,切实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并按月通报残疾失业人员统计信息。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符合其他注销条件的,失业登记机构应及时予以注销。
    六、加强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和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衔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联系,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坚持人本服务,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组织残疾失业人员参加各种求职活动,并结合推动按比例就业工作,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残疾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就(下接P34)(上接P39)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利,保证他们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残疾人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等,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开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提高责任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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