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
       
                                             渝劳社发〔200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一)凡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含三峡库区淹没搬迁企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逐步移交街道(乡、镇)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二)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意见》(渝委办〔2002〕 23号)要求,建立了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乡、镇),应对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直接纳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
    (三)尚未设立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乡、镇),其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暂由各区县熥灾蜗亍⑹校犐缁岜O站值耐诵萑嗽惫芾矸务工作机构或关闭破产企业组建的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管理。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关闭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人事档案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本通知下发之后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破产清算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一次性缴纳12年;另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以上两项经费列入破产清算成本费用。
    (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经费是街道熛纭⒄颍犐缜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的工作经费,应全部用于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
    (四)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的移交及管理
    (一)关闭破产企业在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管理时,应将原企业未纳入破产清算用于管理退休人员的办公用房和退休人员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全部无偿移交给所属的街道熛纭⒄颍犐缜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管理。
    (二)退休人员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在1—1000人之间的,按退休人员人均不低于 0.3平方米的标准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在1000-2000人之间的,按退休人员人均不低于0.25平方米的标准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在2000-5000人之间的,按退休人员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按退休人员人均不低于0.15平方米的标准移交。办公用房和退休人员室内、室外活动场所低于以上标准的,由移交方按移交双方当时、当地协商的价格进行补偿。
    (三)关闭破产企业原有的用于管理退休人员的办公用房和退休人员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可采取置换或折价补偿的方式移交。
    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破产企业清算组已解散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费用、资产等,并列表造册,做好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签定协议书
    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签定《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见附件),明确相互责任。
    (三)交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费用、资产
    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档案管理费和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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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市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 〔2004〕34号)要求,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工作;对退休人员档案资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证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并按规定统一移交。
    五、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社区服务组织应做好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六、未列入国家和市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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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22号)规定,为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现有退休人员    人熎渲心  人,女  人牭娜耸碌蛋福现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甲方按照《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04〕 34号)的规定,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整理装订,移交给乙方管理。
    三、甲方在移交退休人员时,必须结清拖欠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四、甲方在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批复》(渝价〔2003〕533号)的规定,向乙方缴纳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每人  元,共有  人,共计    元。
    五、甲方在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按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每人每年  元,按12年计算,共有  人,共计  元。
    六、甲方原有的用于管理退休人员的办公用房和退休人员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全部无偿移交给乙方。低于规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按文件规定处理。
    七、乙方接收甲方      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从接收之月起,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甲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以及渝档发〔2004〕3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九、乙方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
    十、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今后国家和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煾钦拢牐                                  乙方煾钦拢牐
    法定代表人熁蛭托代理人牐                    负责人熐┳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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