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川委办[2003]31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03]50号)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支付问题

   (一)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原则上半年内最迟年底前要全部补发完毕,今后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申请破产和关闭破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要的资金按现行破产政策解决。停产、半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困难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包括投资主体或企业集团,下同)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解决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二)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在岗军转干部工资水平不低于本企业同岗位、同职务、同工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不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一)要确保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凡发生拖欠且属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进行清理,及时补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或参保前有拖欠的,由企业负责补发。停产、半停产企业补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有困难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检查,补助其达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批准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低于我市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平均水平的,补助其达到平均水平,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三)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军转干部的军龄和1995年12月底以前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1996年1月起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对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达到退休条件时的同期企业职工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及相应年度四川省统一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帮助解决,计算办法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月基本养老金金额×12个月×10年。

    (四)停产、半停产或申报破产的国有企业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前退休审批表后,企业携带申请人人事档案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停产、半停产或申报破产的国有企业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国家现行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上述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应按照我市破产企业清算标准清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按照有关规定,从相应渠道解决。其清偿标准为:

    1、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提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12月×提前退休的年限;

    2、基本医疗保险(每人):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15%×8年;

    3、二等乙级及其以上伤残的军转干部,按相关规定清偿。

    三、关于医疗保险问题

    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对军转干部要比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的规定报销医疗费,其诊疗项目和用药品种按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执行。

    四、关于失业和再就业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做好服务,帮助促进再就业。由于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失业保险欠费或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而造成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无法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补缴,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帮助补缴有困难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帮助解决。补缴标准按军转干部所在地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计算24个月。补缴后,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对象生活困难问题

    对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军转干部,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的职责个案解决其生活困难。

六、关于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筹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拖欠工资、养老金补差和生活困难补助;为军转干部代缴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支付清算上述企业中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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