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nbs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政府第93号令的规定,我市自2003年4月起对个体参保人员实行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以来,对适应参保群体结构的变化、优化征缴方式、简化办事程序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受到广大个体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的方式,方便广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个体劳动者和自谋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5年3月起原则上统一实行银行代扣的缴费方式。为便于工作的前后衔接,2005年3月至6月为宣传准备阶段,个体参保人员可采取银行代扣缴社会保险费,也可采取现金缴纳。从2005年6月起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实行银行代扣方式。
    二、按照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我市的分支机构为承办我市社会保险费代扣业务的指定银行。承办银行应与社保机构签订代扣协议,明确相关事宜和责任;扣款银行网点拆并,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参保人员存折帐号变更情况,并通知参保人员到开户网点更换存折,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存折帐号手续。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自谋职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在上述银行储蓄所开户的银行存折号(不提供卡号),并应保证该存折在每月的扣款日存有足额的缴费资金。
    四、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个体参保人员签订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协议书,明确相关事宜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往年中断、当年需办理退休、当年转入单位参保、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等特殊情况,可以缴纳现金方式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