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





成劳社发[2003]12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3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的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和分类指导标准,认真做好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形式

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目前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市属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时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一)经批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企业在一个周期内(原则上三年为一周期)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提取数(简称工效挂钩办法一)。其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年一定(简称工效挂钩办法二)。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一)(二)的企业可继续实行包干工资总额办法。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公用企业可分别实行工资总额与施工产值和实现利税复合指标的挂钩办法、工资总额与实物量和实现利税复合指标的挂钩办法,其实现利税所占比重为70%。

(三)无论实行何种工资总额调控形式,都必须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工资总额的约束作用。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要酌情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工效挂钩办法(二)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微利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工资造成企业亏损;亏损挂钩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工资加大企业亏损。

(四)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税率保证完成各种税收上缴,对没有完成财政上缴任务的企业要相应减提新增工资或扣减工资总额基数。

三、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

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数。2002年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以该企业上年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成建制划入或划出人员,原则上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四、企业工资水平、工资总额、浮动比例的确定

为了真实反映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核定企业2003年工资总额调控方案时,仍将企业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扣除,并在2003年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一)“工效挂钩”办法一

1、在岗职工初始工资水平。原则上以上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可进成本的工资总额数加当年政策性增资,扣除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生活费后,经横向比较企业工资投入产出效益调整确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原则上掌握在我市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40%范围内(最低为9800元,最高为29500元)。

2、每年度的工资调控水平。企业实现资产增值保值并且实现利税增长,每一年度的工资调控水平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依据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合理增长,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也相应增长。实现利润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其年度工资水平增长原则不超过“预警线”比例。

3、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乘以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为基础进行确定。

4、企业每年应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预期变动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次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清算。

(二)“工效挂钩”办法二

1、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调控水平。原则上按年终清算准予进成本工资总额加当年政策性增资,扣除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生活费后调整确定。经核定的工挂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调控水平原则上掌握在我市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20%范围内(最低为9800元,最高为27000元)。没有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经核定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调控水平乘以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3、浮动比例。工效挂钩浮动比例一般不作调整;对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包干工资

1、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包干工资水平。按上年清算准予进成本数加当年政策性增资,扣除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生活费后调整确定。经核定的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包干工资水平掌握在我市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160%范围内(最低8600元,最高为19700元)。没有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或没有实现减亏的企业,其在岗职工人均包干工资不得超过上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在岗职工包干工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乘以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为基础进行确定。

五、企业工资总额核增、核减项目

(一)企业政策性安置复转军人;西藏、三州内调人员;接收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招收的下岗职工和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成建制划入人员均按实际接收人数和企业上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核增工资总额。

(二)为鼓励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2002年取得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技术职务)的职工,高级技工可按每人每月50元、技师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核增工资总额,以促进企业建立考核晋级增资制度或实行技术岗位工资(技术职务津贴)。

(三)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支持企业发展和吸引人才,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促进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对2002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且实现利税增长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9%核增;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按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5%核增,核增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现利润额。

(四)成建制划出职工按划出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核减工资总额。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或主辅分离减少职工,按减少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70%核减工资总额。

六、实行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案审核与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相结合。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先完成当年企业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再进行工资总额的审核。

七、合理调控企业工资储备金。企业历年累计工资储备金不应超过上年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对累计工资储备金超过上年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再提新增工资或酌情核减进成本的工资总额。

八、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审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案。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的情况和特点,做好本地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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