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流程,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正式实施前,通知用人单位在预警期内进行自查自纠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前30个工作日内送达。监察员送达预警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应当告知被监察单位在正式实施劳动监察之前,自查本单位是否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经自查发现有违法违规的,应主动纠正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预警通知的用人单位在预警期内通过自查,纠正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主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相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办理录用或辞退人员备案等)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补办的相关手续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涉嫌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为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尊严,坚决惩治涉嫌恶性违法犯罪行为,下列情形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办法。
(一)举报投诉案件;
(二)上级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三)与司法机关联办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四)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恶性案件。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1、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
2、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存根)
劳社监预通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成都市政府《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到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暂行办法》,现通知你单位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和纠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 年 月 日前自行纠正。并主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相关手续,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涉嫌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办监察员: 接收人签名(章):
监 察 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
劳社监预通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成都市政府《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到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暂行办法》,现通知你单位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和纠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 年 月 日前自行纠正。并主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相关手续,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涉嫌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机构: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科(地址:西华门街7号,电话: )
主办监察员: 监察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