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
成劳发[2001]190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4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和企业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规定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见附1,其中没有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见附2。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人每月105元增加生活
 补贴。
    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生活补贴,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资金渠道
  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四、组织实施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亲切关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0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