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




成劳发[2002]4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l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发养老金的对象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

    2.2002年1月1日以后法院公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经本人申请接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

    2001年12月31日以前法院公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经本人申请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减发养老金,但计发养老金所涉及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0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925元。2002年1月1日以后法院公告破产企业的职工符合提

 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也可以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

    二、减发养老金的标准

    每提前1年减发基本养老金的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十过渡性养老金十综合性补贴)×(1—提前退休退职年限×2%)十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提前退休、退职年限不足1年的月份换算成年,计算公式为:月份÷12(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提前退休、退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执行。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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