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总工会
成劳社发〔2003〕1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经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帮助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范围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贝。
    根据我市实际,上述的对象范围具体是指:
    1.已领取了原成都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手册》,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原属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办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自2002年1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3.已纳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四川省2001——2005年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企业和己纳入市和区(市)县2000一2004年国有企业退出计划的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4.正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办理《失业证》,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局统一到省上申领后发给各区(市)县就业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和区(市)县就业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二)《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申领和发放:
    1.需要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收回《劳动手册》。
    2.需要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
 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低保金领取证》。
    3.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还应专门予以注明)。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按以下办法申报办理:
    (1)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失业人员的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就业局审核。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就业局(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名册报市就业局进行认定。五城区就业局(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其他区(市)县就业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局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五城区以内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下岗职工的材料报市就业局审核认定;区(市)县属和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下岗职工的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就业局审核认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材料时应上交收回的《劳动手册》。市和区(市)县就业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和区(市)县就业局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未设立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技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到所在区(市)县就业局按规定统一办理。
    5.市和各区(市)县就业局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按月及时逐级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按规定程序登记、核实和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从2003年起,在全市统一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核批准,享受《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文)规定的免税免费政策;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成委发〔2002〕39号文规定程序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和对所经办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贴息;
     3.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
    4.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按成委发〔2002〕39号文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5.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审核批准,享受成委发〔2002〕39号文规定的相关税费免(减)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时间为准;从事个体经营的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社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1〕10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1〕16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省、市原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对已批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登记其《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及情况,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注明并盖章。
    (六)自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的次月起,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金时应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对《再就业优惠证》注明已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的,应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七)为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及就业情况,劳动保障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情况交流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月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市工商、市税务、市财政部门应按月将全市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包括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再就业优惠证》编号、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金额等情况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表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各相关部门。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指导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政策掌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范围,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时间
    《再就业优惠证》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限暂定到2005年12月31日。
                                                  20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