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失地无业
 
成劳社发[2004]8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以下简称:《再就业证》)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证》发放的对象范围
    《再就业证》发放的对象范围: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并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处于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就业愿望、具有劳动能力的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
二、《再就业证》发放
     (一)、《再就业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按市上规定统一编号,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和免费发放。
     (二)、《再就业证》按以下办法申领和发放
           1、需要再就业的失地无业农民,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土地征用证件手续,到所辖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登记,然后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备案。发放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要切实做好《再就业证》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按月及时逐级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文件规定审核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把握发放范围,按规定程序登记、核实和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同时,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再就业证》的使用
     (一)、《再就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失地无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时,《再就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制度,凭证可享受以下再就业扶持政策:
          1、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2、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减半缴纳部分服务型收费,具体减免收费项目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成价费〔2004〕75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符合成委发〔2002〕39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新招收持有《再就业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申请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成劳社发〔2003〕62号文件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组织以及社区就业实体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认定及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16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其他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四、《再就业证》的管理
           1、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应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需在再就业情况栏目中给予记载,相关部门应在享受扶持政策内容栏目中给予记载。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指导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严格按文件规定掌握《再就业证》发放的对象范围,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证》的要予以没收。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证》采取种形式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再就业证》的使用时间
    《再就业证》从2004年4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