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
    成府发【2004】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失地无业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现就我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及支持和引导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对劳动年龄以内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实行与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相同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失地无业农 民可以由本人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凭证享受以下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二)、免费接受职业介绍; 
      (三)、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四)、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 4五)招收持有《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
    三、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以及其他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在同级政府筹集的促进再就业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出的资金中安排。
    四、用地单位应把适合于失地无业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置给失地无业农民。用人单位对招收的失地无业农民进行培训的费用在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
    五、涉及本通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工作协调,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