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转发〈四川省劳
 成劳社发[2003]6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从2003年起,在全市统一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度,根据我市实际,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及《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15号)执行。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减免有关税费,具体办法按《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3〕89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成国税函〔2003〕165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识成地税函〔2003〕23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按川劳社发〔2003〕7号文件相关规定及我市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和区(市)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具体办法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银营发〔2003〕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
    符合《通知》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固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国有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且符合川劳社发〔2003〕7号文有关规定的, 可按规定申请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附件)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03)3号)执行。
    四、关于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培训机构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再就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03〕3号)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
    按照中发〔2002〕12号、川劳社发〔2003〕7号和《通知》精神,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服务功能。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五城区和高新区要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其他区(市)县要于六月底以前完成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实现编制、人员、职能、场地、经费"五落实"。街道、乡(镇)、社 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等有关问题,按《成都市机构编制委会员关于完善我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成机编〔2003〕4号)执行。
    六、关于原有优惠政策与新的扶持政策的衔接
       (一)、按川劳社发〔2003〕7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1〕10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1〕165号等有关规定的省、市原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符合享受《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凭《四川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证》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二)、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享受优惠政策的办法,按川劳社发〔200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
    为做好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识川劳社发〔2003〕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程序
    我市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包括现有或新办社区就业实体、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向市或区(市)县 就业局申请认定。
       1、申请认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现有服务型企业提供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2、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地域内的企业按其工商注册登记关系向市或所在区就业局申请认定;地处其他区(市)县地域内的企业向所在区(市) 县就业局申请认定。
      3、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收齐企业申请认定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分别出具《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企业凭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主管税收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二、服务型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程序
    我市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社区就业实体、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申办程序如下:
      1、企业(单位)可持以下材料向市或区(市)县就业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飞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③、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④、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3、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可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向市或区(市)县就业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①、《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
       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市或区(市)县社保局和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
       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或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五城区和高新区地域内的企业按其税收缴纳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局申请享受补贴;地处其他区(市)县地域内的企业向所在区(市)县就业局申请享受补贴。
     5、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收齐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03〕3号)规定的资金拨付办法向申报企业(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补贴。
     7、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单位),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三、社区就业实体申请免费认定程序
    我市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市就业局提出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明类的所有费用(以下简称"三类收费")的申请。
    1、申请免收"三类收费"须提供以下材料:
      (l)、《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
      (2)、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3)、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实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2、经区(市)县就业局批准成立的社区就业实体,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区(市)县就业局认定;经市就业局批准成立的社区就业实体直接向市就业局申请认定。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材料后,报所在区(市)县就业局;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收齐社区就业实体申请认定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对符合免收"三类收费"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在《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一栏中签注认定意见。 
    4、有关部门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并在其中签注了认定意见的社区就业实体,3年内免收"三类收费"。
 四、固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程序
    地处我市地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改制分流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后享受减免税政策。
    1、改制分流企业申请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改制分流企业可持以下材料向市就业局申请认定:
      (1)、企业兴办改制分流企业的总体方案;
      (2)、"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
         ①、地方企业:
           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②、中央企业:
          报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核的批复;
          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改制分流企业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出具的认定证明;
      (3)、分流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4)、分流改制企业企业职工花名册
      (5)、分流改制企业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新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市或区(市)县社保局和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出具的改制分流企业为安置原企业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明细账(单);
      (8)、改制分流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同意改制的职代会决议。
    3、市就业局对改制分流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核实认定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附件五),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我市地域内的改制分流企业,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按其税务登记关系,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的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不符合条件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二00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