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1-27 
【实施日期】 2001-1-27
 
【发文号】 粤劳社函[2001]3号  


江门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方便就医”和“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的原则,我们认为,凡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医院、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  医务室、门诊部,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符合《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进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限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尚未明确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前,各地办的福利院、敬老院内设的医疗室、卫生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我省现正在研究和拟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待有关办法出台后,再按省的办法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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