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人发〔2001〕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根据中组部有关指示精神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おおお
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新录用的党政群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见习期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参照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由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干部外,调入不满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四、挂职锻炼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写出评语,由原单位确定等次。
五、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或因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六、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按“称职”(合格)对待。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离职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称职”(合格)对待。
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八、根据《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鲁办发〔2000〕9号)规定,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称职”对待。
九、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十、对于表现较差,考核介于“称职”(合格)与“不称职”(不合格)之间的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可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期满后,根据表现情况再确定考核等次。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十二、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和“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给予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职工总数的15%,其中给予记功奖励的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15号)执行。
十四、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单位竞争上岗时,“优秀”等次应赋予一定的分值,计入竞争上岗的成绩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十五、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一般降低一级职务。降职后,其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并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对于确定为“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十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十七、机关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进行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含察看期满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解除察看期的依据。察看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第二年,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十九、被立案审查人员,未停职的,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已停职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可根据对其处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第10条规定处理。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未定等次(不含省委管理干部)或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
二十一、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在收容和劳教期间(含所外执行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半年以上的,可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二十二、判处管制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进行年度考核。管制期满解除管制和缓刑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从第二年起,方可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