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规范管理工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9-5 
【实施日期】 2001-9-5
 
【发文号】 粤劳社[2001]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BF〗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
通知》(粤劳社[2001]40号)的有关规定,〖BFQ〗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在制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中、“通用名”应包括其所有“商品名”的品种。各地制
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二、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政策法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区,一经发现,将严肃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和剂型进行相应的规范,整理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勘误表(见附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