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监察厅
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1998〕9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监察局,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精神,现就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前,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均按照《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行政处分的种类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目前,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执行六种行政处分,为了保持行政处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便于工作管理,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做出新的纪律惩戒规定之前,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的给予、变更与解除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须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加重或者撤销处分。
(五)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六)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七)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由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3、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4、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现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发现其错误事实起的三个月内立案,并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内作出处理。对无故拖延的,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因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以上再作处理的,对立案期间表现较好的,可适当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
(九)给予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原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其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所在单位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所在单位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三、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降级处分。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二)撤职处分。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在给予撤职处分时,可直接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同时根据新确定的职务,按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另行确定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以上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职务的工资档次(其原职务工资为最低档的,可先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职务的工资档次,然后再降低职务工资,下同);对暂不能确定职务的,可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同时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职务工资为最低档的,可降低档差,下同),待处分解除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再将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次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职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给予管理人员撤职处分,可直接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职务的工资档次;对暂不能确定职务的,也可先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待处分解除后,再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将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最低职务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专业技术人员撤职处分,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待处分解除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将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受撤职处分后,须同时降低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三)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处理,从做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执行。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五)相关手续的办理。凡经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处分决定由任免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作出或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相关手续由任免机关办理;未经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处分决定可由任免机关直接作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给予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的,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等手续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代为办理。
四、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