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的
补 充 意 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初次就业(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或在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随军条件,来济尚无就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在办完落户手续后1个月内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领取档案代管介绍信(附件一),到济南市职业介绍机构报到。市职业介绍机构自随军家属报到之日起,将其列入重点对象援助就业。具体程序为:
部队随军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档案、《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档案代管介绍信》到市职业介绍机构(地址:大纬二路176号)部队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签订《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档案代管协议书》(附件二),办理档案代管手续,填写济南市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表(附件三)。市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初次就业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花名册(附件四)及时提供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2、初次就业随军家属办完求职登记手续后,市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两次免费推荐就业岗位,并及时通知随军家属本人,同时将推荐就业及成交情况记录在案(附件五)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对有参加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的要求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一次,随军家属所在部队负责将培训人员的名单,统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有针对性的安排培训。随军家属自费培训的可由部队凭培训合格证书和有关票据,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按每人最多不超过800元标准核销培训费。
3、随军家属待岗期间按市政府(济政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参照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申领程序按原规定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根据市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来济初次就业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花名册,按要求报市财政审批)。发放生活费的时间从随军家属求职登记之月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领取生活费期间,对推荐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和经推荐已就业的随军家属,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同时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和跟踪服务,对已就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就业登记,及时办理档案转接手续,指导接收单位和随军家属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4、市职业介绍机构按工作要求设立的“服务”窗口要由专人负责,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随军家属就业情况,并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介绍对象,免费进行职业指导。档案代管期间,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到军营活动,将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特点的空岗信息、岗位直接送到军营。随军家属符合“4050”人员优惠政策的,可通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要及时将随军家属推荐就业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审核经费的同时,按时拨付生活补助费、培训费、职业介绍费,并会同审计部门负责经费的监督审计。
6、2003年度新批准随军、非个人原因至今尚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其生活补助费按本文第3条规定予以补发。
7、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代管档案介绍信
二、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档案代管协议书
三、求职登记表
四、花名册
五、培训、就业情况记录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代管介绍信
:
根据市政府《济南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济发[2002] 号)文件精神,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属工人身份,在我市居住,因尚未找到接收单位,请协助代管档案及工作关系等事宜。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二:
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代管协议书
在济居住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乙方),属工人身份,在尚未找到接收单位之前,工作关系和档案由 (甲方)代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协议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代管乙方的个人档案。
2、代管乙方的工作关系。
3、按规定比例(含个人缴纳部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协议期间,乙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按规定享受缴纳社会保险待遇。
2、积极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并主动地到劳动力市场选择就业岗位,或通过其他渠道联系接收单位,实现自主择业。
第四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作以下处理:
1、乙方在协议期间找到接收单位的,甲方与其解除协议。
2、协议期满,乙方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为其办理失业手续并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下列条款为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求 职 登 记 表
(人力资源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失业证编号: 登记表编号:
济南市职业介绍中心制
附件四:
二〇 年度部队初次就业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花名册
部 队: 年 月
附件五:
初次就业随军家属培训、免费推荐就业情况记录表
部 队: 年 月